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(游泳)审批条件及程序
- 2026-08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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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河南禹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
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(游泳)审批条件及程序
游泳高危项目审批坚持“安全为先、合规准入”原则,核心是核验场地、人员、制度三大硬性条件,三者缺一不可,全程对标国家强制标准,杜绝不合规场地运营。
一、审批依据
1. 《全民健身条例》(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);
2. 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》(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,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);
3. 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》(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)。
二、审批条件
1. 游泳池、救生设施、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(GB 19079.1-2013);
2. 有符合国家标准(GB 19079.1-2013)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;
3. 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,溺水抢救操作规程,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游泳设施、设备、器材安全检查制度、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。
三、审批单位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
四、审批材料
1. 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、住所,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,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、地址、经营场所等内容;
2.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;
3. 授权委托书;
4. 法人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;
5.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(详见附件,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、认证机构检查出具,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);
6.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;
7.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、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;
8.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:
(1)溺水抢救操作规程;
(2)溺水事故处理制度;
(3)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;
(4)游泳设施、设备、器材安全检查制度;
(5)治安保卫、安全救护、卫生检查、设备维修、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;
(6)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;
(7)安全生产例会制度;
(8)事故隐患排查制度;
(9)溺水、伤病、火灾应急预案的书面材料;
9.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;
10.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
五、审批时限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,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应当发给许可证;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六、发证归档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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